张思之:如果重新开始,我愿意为江青辩护
张思之,尊称为“律师的良知”。1927年诞生,1949年投身于接管北平法院的行列,从而成为新中国首批法官之一。此后,他转型成为第一代律师。在其职业生涯中,他亲身经历了“三反五反”和“反胡风”等一系列政治运动,被错划为右派,遭受了长达15年的劳改。1980年,他担任了林彪、江青“两案”辩护小组的组长,并曾代表浦志强案件出庭辩护。
这位律师虽鲜有胜诉,却赢得了法律界的崇高敬意,被誉为“中国最杰出的律师”。
他始终秉持着为“异端”辩护的信念。自1980年起,他先后为“两案”——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进行辩护,此后又接手了庄学义案、郑恩宠案等棘手案件。在这些极具挑战性的辩护工作中,他始终以事实为基石,以法律为尺度,竭尽全力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便面对那些他个人并不欣赏,甚至有些反感的当事人,他也从未有所懈怠。
自1980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依照法律程序,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中的10名主要罪犯进行了公开审判。审判过程中,电视直播画面吸引了成千上万的民众关注,街头巷尾空无一人。无数曾遭受冤屈与迫害的人们,热切期盼着对“四人帮”的惩处,以期恢复历史的公正与清白。
在这场举世瞩目的审判中,中国律师的群体显得尤为瞩目。彼时的中国,正处于百废待兴的阶段。中断了长达二十余年的律师制度,终于在那一年的六月,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颁布而得以复兴。众多律师历经多年下放与改造,早已与律师业务疏离。然而,此次审判与错综复杂的政治背景紧密相连,国内外众多人士对此始终抱有疑虑,认为律师的角色不过是虚设而已。
自“两案”律师团队组建伊始,便面临诸多挑战。时至今日,当年“两案”律师团队的首席组长张思之回望往事,仍不禁感慨良多。
张思之(左)
彭真建议成立“两案”律师团。
中央明确规定,应当进行公开审判。大约在1980年9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正式决定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特别检察厅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特别法庭,以对林彪、江青两名反革命分子案件实施公开审理。
随即,成立了“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彭真担任组长。委员会从全国范围内选拔了众多法学领域的专家,其中主要是来自各地政法院校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教师,他们随即投入到起诉书的准备工作之中。
彭真最早提出这一观点:“既然是审判,理应做到公开透明。而要进行公开审判,聘请律师则是明智之选。”在此情形下,组建律师团队的重任便落在了司法部的肩上。
司法部接手此任务后,首要任务便是集结人才。起初,司法部的提议是选拔一批在国际国内享有盛誉的法学家担任辩护律师,认为唯有如此,方能与被告们的身份相称,亦能匹配特别检察厅与特别法庭的规格。
首先,他们寻访的是王铁崖先生,一位声名显赫的国际法权威;此外,还有林亨元先生,昔日曾担任过资深大律师。总的来说,他们邀请了众多知名人士与杰出人物。
司法部未虑及。众多寻觅的知名人士,竟无一人愿意接受此重任。他们纷纷表示,为他人辩护尚可,然而涉及“四人帮”之事,则断然不可,那乃千古遗恨,且存有极大的政治风险。
其中只有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守一,不仅未亲自参与,更是直言道,其妻劝阻他不得涉足此事。司法部借此机会,屡次三番地紧追不舍,频频派遣我来恳请陈守一,光是我陪同前往求见,就已非一两次之事。
随后,司法部对部署进行了调整,从当时负责讨论起诉书的团队中精选了一批来自各高校刑法专业的教师,他们即是我们所称的兼职律师。此外,还从北京选拔了四位专职律师,以及从上海选拔了两位专职律师。
上海有两位志同道合者,他们怀揣着明确的目标:一位是上海律师协会的会长韩学章先生,另一位则是韩大姐的得力助手张中先生。两位均为民盟的成员。
对于北京,司法部显得颇为客气,并未做出明确指示,仅仅向北京市司法局党组发出了一份通知。随即,司法局的党组成员便将我召唤过去,吩咐我担任领队一职,并额外挑选三位同仁,确保我们按时报到。
在那个时期,我担任律协的常务副会长,而会长则是司法局的局长,因此律协的日常运作实际上由我全权负责。那时的思想观念与如今相较,颇有些差异。我那时的心态完全是服从的工具,尽管曾经被划为“右派”,但在那时,无论上级指示什么,我都会毫无异议地照做,那份老实和忠诚已经深入人心。被要求为“四人帮”辩护,又有谁愿意呢?其中的风险不言而喻。然而,面对组织分配的任务,我不仅必须接受,还要努力表现出色。
如此一来,北京与上海合计选派了6名专职律师,再辅以12名兼职律师,总人数达到了18人。除了陈守一之外,他们均在10月11日之前抵达国务院第二招待所办理报到手续。大多数人直至抵达驻地,方才明确此行的使命。
审判现场
事实、罪名不动
10月12日,标志着“两案辩护律师小组”正式组建。团队将在国务院第二招待所进行封闭式办公,门口由解放军担任警戒。
17日,我国律师司司长王汝琪及司法部常务副部长陈卓亲自主持召开了会议。在此次会议上,他们向我们阐述了司法部为我们设定的具体工作原则。用我个人的话来概括,这些原则的核心便是“事实不可动摇,罪名不可更改”,然而,在表达罪行时,态度诚恳者仍有机会争取到从轻处罚的机会。“事实不容更改”,其根本原因在于这些事实历经数年之久的严谨审查,已被证实确凿无疑;“罪名不可动摇”,则是指反革命的本质属性不容更改。
若以律师的视角来论,辩护的核心不外乎两点。若这两点都被阻断,那律师的职能岂不成了多余?然而,在这些问题上,我行我素,各抒己见,因为那涉及专业业务。实际上,我们的执着已显现成效。
会议中宣布组建了一支律师团队,由陈守一担任组长,并指定我与韩学章协助其开展工作。然而,在预定开会的那日,他却未能出席。
散会之余,我陪同陈卓再次拜访陈守一,告知众人已悉数到齐,小组已正式成立,而您老则是我们的组长。然而,陈守一却坚决拒绝,无论我们如何劝说,全家也都一致反对他担任此职。尽管如此,工作的推进刻不容缓,于是陈卓便宣布:“既然守一同志不便前来,那么就由张思之同志担任组长”,我便是这样顺理成章地填补了陈守一的空缺。
总计,律师团队由17位律师组成。理论上,针对10名主犯,至少应有20名辩护律师。然而,挑选合适人选实属不易,加之当时寄望于部分被告可能放弃聘请律师,因此先临时凑齐了这17位律师。
在深入探讨完工作准则之后,我们便开始天马行空地设想,律师介入此案可能遭遇的种种挑战。首要任务是会晤被告,而会晤过程中可能遭遇的问题,引发了我们热烈的讨论。
如今审视,我们似乎将当事人视为对立的立场,而所有这些原则均源自对他们的一种防范意识。针对他们可能的进攻策略,我们需制定相应的防守措施。甚至已有这样的疑问提出:若被告主动要求与你握手,你将如何应对?我们当时明确表示应避免握手,坚持不握手原则。然而,在真正会面时,双方的空间距离总是保持得相当远,因此实际上也缺乏握手的机会。
基于上述讨论,我们编制了一份“会见被告人注意事项”。切莫轻视这份注意事项,它同样需经过“两案”指导小组的审批。这些文件均由我负责起草,我需对此承担相应责任,这也从侧面映射出我当时的思维状态与业务能力。如今回顾,不禁令人感慨万分,觉得当时的工作确实不够理想。
当时,境外的记者四处奔波,力图搜寻这些律师的踪迹,意图从他们口中获取信息。尽管我方纪律严明,规定未经请假不得擅自离岗,仍有少数人私下与记者有所接触。
不久,美国律师潘乃刚在《纽约时报》撰文指出,于“两案”之中,中国律师所扮演的角色似乎已降至微乎其微。我感到极度愤怒,因为“两案”审判尚未启动,怎能就断言律师的作用为零?我们或许发挥了显著影响,或许是消极作用,这些都未可知,关键是有理有据。此事后,我们便由国务院第二招待所转移至了第一招待所。
没人想为江青辩护。
尽管我们已抵达指定地点,但案卷与相关材料却始终未能送达至我们手中。直至我们经过多次坚决的请求,才得以观看一段录像。这实际上是一系列幻灯片,其中所含与案件直接相关的信息极为有限,主要展示了被告人在狱中的日常活动,对案件侦破的实质性帮助微乎其微。
7天前才送来案卷。继而,我深思,若审判流程未延长至如此之长,我们得以逐步审阅这些材料,情形或许会有所不同。毕竟,我们处于一种较为被动的状态,因为材料浩如烟海。试想,对“四人帮”的审查历时多久。因此,在回顾工作成果之际,我便向司法部的同仁们明确指出,此种做法亟需改正,否则未来律师们的工作将面临重重困难。
究竟有谁能担当起为“老娘”(江青)辩护的重任呢?
据我所知,在这17位成员中,包括我本人,无一人愿为江青提供任何辩护。“任何人都可代理,唯独她我绝不能接受,即便面临砍头的危险也在所不惜。”
11月12日的午后,江青明确提出了她对于律师的需求。在“两案”的主犯中,她是首位提出这一要求的。陈卓便向我提及:“案件已经确定,命你前往会见江青。”首先,务必弄清她的真实意图;其次,若她确实需要律师的协助,那么便决定由你担任她的辩护人。
1980年11月13日,首见江青。
那日记忆犹新,正是1980年11月13日,我与华东政法学院刑法教研室的朱华荣教授一同前往秦城监狱,会晤了江青同志。我心中自然有所波动,江青的行径确实恶劣至极。然而,在整场过程中,我始终对自己说,务必牢记江青是你的委托人。
踏入秦城监狱,狱警对我简略地描述了江青的境遇,随后便询问道:“各位是否有意愿一睹她的生活环境?”我应声道:“当然应当。”那栋建筑呈现出一长串的楼道,里面分布着众多房间,她独自占据其中一间。牢房顶部设有一监控孔,全天候都有人进行监视。房间面积约十七八平方米,内设一张单人床、一张用于书写的台面,以及一个装有抽水马桶的小型卫生间。
在等待她的期间,狱警已为她精心安排了座位。交谈需要一张桌子,桌前摆放一把椅子,便是为她预留的座位。
江青步入房间,整理了一下发丝,只是轻抚椅背而未落座。我示意她坐下,她这才缓缓坐下。那时我心想,这人真是有心机,简直就是在演戏。“老夫人”的性子本就骄横,她又怎会对待陌生客如此恭谨,僵立不动?
岁月荏苒,时至今日,回望过往,或许将此视为一种礼仪,更能体现出一种客观的态度。我之所以说他们是演戏,实则是基于对历史背景的了解,做出了个人的主观判断,其中并无太多理性可言。
初见之下,方才得知江青心中早已选定四位委托律师,阵容相当雄厚。其中,首当其冲者,乃是我国首任司法部长。史良其次,则为曾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及民进中央主席的要员。周建人第三位与第四位人物颇具特色,其中一位乃上海复旦大学中文系的教授。刘大杰毛泽东女儿贺子珍李敏。
她向我阐述了她选择这四位人士的原因:史良与周建人,在司法界享有盛誉;至于第三位刘大杰,她认为鉴于我对他的了解,他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表现优异,值得信赖;至于第四位李敏,她表示,若前三位均不合适,那么寻找家属也是一条可行的途径。据她所言,李讷的精神状况并不理想,因此她决定寻找李敏以替代。
“此刻并非纠结于这四位人选,而是关乎您是否愿意选择我们,抑或接受特别法庭的指定,让我们共同解决这一问题。”
江青并未对我所提问题作出回应,反而转而要求我与朱华荣暂任其法律顾问,针对她所提出的若干疑问予以解答。
“找你们是为了辩论他们,不是和你们争。”
在交谈之中,江青往往言不由衷。她尚未聊上几句,便向我宣称:“这帮人无异于法西斯,他们曾将我拘捕,掷于地面,自此对我视而不见。”
对于这一情节,我确实一无所知。然而,当我听到这些细节时,内心不禁暗自欢喜:“这位‘老娘’”也有这样的遭遇,同样被人摔打,而且持续了整整6个小时。你们知道吗,有多少人被你们这样摔打了6年之久?然而,经过查阅各种资料,我发现这其实是“老娘”夸大了事实。
江青续道:“公诉人实在太过分了,我们还未结束对话,怎就匆匆提起公诉……”
我回应她:“何谓对话已尽,何谓未完,难道你让我充当公诉人的审查者?”
江青喊道,原话是:“我之所以让你们成为律师,是为了让你们与他们进行辩论!而非与我对簿公堂!”
“处理我的案件非同寻常,这是党内的事务。当然,若你们决定介入,也请务必研读‘十六条’,熟悉‘九大’的文件,以及‘五·一六通知’的内容。”
我道:“江青,你的话题已偏离甚远。作为一名律师,我所学的与未学的,我自是心知肚明。我对自己的专业方向有着充分的把握,这些内容与案件并无直接关联。”
她说,“您或许并不深知,我党的内部状况颇为复杂,并非任何人都能妥善为我辩护。”
我回应道,“此事与案件本身关联甚微,至于您对我们的信任与否,则是另一层议题。”
然后她讲:“那好,如果你是叶(剑英)、邓(小平)派来的,那你跟他们站在一起,你当然不可能来做我的律师,我跟叶、邓什么关系?”
她顿了顿,语气坚定地说:“你知道的,我们站在对立面。正是由于这种对立,我才会踏足此地。”
稍作停顿之后,那幕细节历历在目,她轻描淡写地说:“那自不必说,言及此处,话已偏题。”言罢,她便自行打住了。
交谈至此,我们已难以再行深入。我再次询问她,是否愿意接受法庭为她指定法律顾问。江青则表示,她需要稍作思量。
实际上,会面刚一结束,江青便向监狱政委透露:“那位姓张的同志态度颇为不佳,再加上他是官方派来的,我并不打算接受。倒是姓朱的那位,我还可以考虑。”
政委提醒她道:“这可不行,朱某可是重要的助手,你应当选择他而非张某,这样的选择恐怕有些不妥。”
“这绝对不行,我坚决拒绝,无论你说什么,我都绝不接受。”江青语气坚定地表达了自己的立场。
得知后我高兴,松了口气。
应给江青机会。
在众人的心中,江青的形象无疑是极其恶劣的,她被视为祸国殃民的罪魁祸首。对她进行辩护,不论个人感受如何,全国人民都会对你口诛笔伐。因此,当时我戴上江青辩护律师的帽子,实在是出于无奈之举。
“华荣,你知道吗?我们与江青的会面可是有录像记录的呢!”他听后惊讶回应:“真的吗?那我们该怎么办呢?”
朱华荣的核心理念在于力图促成江青邀请我们担任律师,承接此案。他坚信,此案实属值得一试。
如今审视,从法治的视角出发,对于江青这类被告人,理应有人为其进行辩护,否则便构成了一个明显的不足。从事律师职业者理应对此类案件抱有浓厚兴趣,非因案件处理能带来声名鹊起,实因其中蕴藏着错综复杂的背景,需深入探究;同时,诸多常人难以预见的法律关系,亦需细细琢磨。
辩就辩。鉴于当时的具体状况,以及我当时的思想状况与认知水平,我实在无力做出任何改变。毕竟,面对事实,我尚敢直面,但触及罪名,我却不敢轻易触碰。
“我要你们成为我的代言人。”傅律师则向她解释,作为律师,我们无法充当代言人,但我们可以成为你的法律顾问,为你提供专业意见。这一回应使得江青的请求变得无效,此后她便未曾再提及寻找律师之事。
想法与判断有差距。起初,我以为她此举或许带有试探的意味。然而,当我平心静气地回顾此事,我逐渐意识到,情况未必全然如此。她终究还是愿意聘请律师为自己进行辩护。她说过:
“我迫切需要有人为我进行辩护。一方面,由于身体状况欠佳,我担忧在法庭上漫长的审判过程中,自己可能难以持续支撑,因此我亟需一位律师或是他人代为发声。”
再者,鉴于我对诸多事物尚不甚了了,例如法律知识方面,我确实需要他人的协助与指导。”
在会面前,狱警将我和朱华荣的履历呈交给江青审阅。她浏览过后便迅速得出结论,认定我们是由官方派遣的,并且更确切地说是受到叶、邓两位的指派。她以自己的话表达了这个观点:“既然你们是叶、邓派来的,而他们对我是敌对态度,你们怎么可能为我服务呢?”因此,她明确表示不可能让我们担任她的法律顾问。
若当时指定律师,她是否会接受我,这一点我心中并无把握。显而易见,我认为指派,尤其是最好指派,是当务之急。缺乏辩护律师,从法治的视角来看,无疑是存在一个显著的缺陷。
经过培训的证人
在正式庭审举行之前,特别法庭已进行了两次模拟审判,尽管我们律师团队并未参与彩排,但我们还是积极参与了旁听。
有意思的是当初挑选李纪周来模仿江青,那孩子口才了得,且对案情了如指掌,他将那些人玩弄于股掌之间,令他们疲于应对。众人不禁惊呼,若江青真如此行事,该如何审讯呢?
种种行为均可赋予不同解读。然而,有一点特别值得注意,那就是证人普遍接受了专业训练。例如,将某人从上海调来,首先要对其进行数日培训。至于法庭上某些证人与江青发生冲突的情况,这正是培训带来的后果。证人培训荒谬。
在正式审判的现场,廖沫沙与江青发生了激烈的争执,双方言辞激烈,言语间充满了尖锐的指责。提及30年代往事,江青顿时怒火中烧,怒斥道:“尔等何人,竟敢妄称自己?”此言一出,廖沫沙的怒火亦随之燃起,二人瞬间陷入激烈的争吵之中,即便是法庭的制止亦无法平息这场风波。
这实质上是证人通过在法庭上揭露被告的罪行来展现自身的角色。证人的角色在于提供其目击的事实,以支持或反驳某一案件的关键证据。他们的职责和权利义务的核心,应当是依据个人所感知的情况来证实或反驳特定事件。然而,在现实中,我们的证人在法庭上往往扮演的是控告被告人的角色。因此,对于“两案”的审理过程,其中诸多方面确实值得深入反思。
江青认为这是政治审判,不是法律审判
自11月20日起,特别法庭展开了对江青的审判,其中审讯江青的次数尤为频繁,总计达六次。遗憾的是,我并未全程在场。记得有一次庭审,江青竟认出了我,她用严厉的目光瞪视了我好几次。
江青最终亲自进行了辩护。观看后,我首先感受到的是,她迫切需要法律援助。其次,她的行为显得混乱无章。她的目的显然是为了达到某种效果——那就是彻底回归到最初的思维模式。在她看来,这并非一场法律审判,而是一场政治审判。
江青为何需辩护?在法庭之上,每当涉及关键问题,她总是一旦确信证据确凿、无可辩驳,便以“我已不记得了”作为回应。然而,这样的回答实则是在变相承认。对不对?
第二,凡遇非致命性争议,她总是辩称:“是我所言,是我所行,然而,我乃遵命行事,有人令我如此”——矛头直指毛氏先辈。然而,这正是不容“上级”所回避的事实。在法庭之上,她即刻遭遇压制,她应有的辩护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江青,你身为犯人,是被告,理应畏惧我们!”
起初江青显得有些惊讶,随即恢复了神智,“哦?难道我应该害怕你吗?”
“对,你要怕我们。”
江青斥道:“怕你?你怕我!”
一番你来我往的争论后,双方互不相让,争辩着“彼此谁更畏惧”。然而,“老娘”突然放声大笑,语带调侃:“你去问问身旁的江华,看看我何时有过畏惧之心!”
这句话让曾汉周恍然大悟,确实,她有何惧哉?于是,“谁怕谁”的争论便告一段落。
在最终的宣判环节中,一个细节引人注目。审判长江华宣读了判决:“判处江青,死刑!”然而,在“死刑”二字之后,他突然停顿。江青随即高呼:“革命无罪,造反有理,打倒叶、邓反革命集团!”紧接着,江华继续宣读:“缓期二年执行。”他在“判死刑”与“缓期二年执行”之间刻意停顿,我认为这是有意为之,意在震慑她。而江青的反应则是极度的抗拒,当时的情形判断为她在法庭上大肆喧哗。
实际上,我们对此人进行客观剖析,她毫无惧色,死亡对她而言,不过是一份轻描淡写。“革命无过错,造反合情理。”此类细节,亦足以彰显她性格的另一层特质。
我并非赞同江青的行为,事实恰好相反,她身上有着许多不堪之处,例如欺凌他人,对待护士亦是如此,其行为极端恶劣。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她的全部都是恶劣的。我们过去常以概念为起点,对人或事作出判断,容易形成定势。然而,时至今日,我认为研究历史人物时,不宜再沿用此种做法。
张思之曾说:
“当时的拒绝源自于对江青的深恶痛绝,她给我的印象是如此令人反感、可憎,甚至厌恶,她给中国人民带来的伤害难以估量。若要为她辩护,岂不是让自己遗名后世?”
正因存在那样的偏隘思维,才导致人们拒绝。这种思维显然偏离了正常范畴。
客观而言,在法律层面上为江青进行辩护的空间颇为宽广。作为一名律师,这样的行为又何尝不可?然而,那时我缺乏那份耐心,相当不耐烦。
“两案”的审理堪称一场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审判。在众多人士中,鲜有人愿意为“四人帮”提供辩护。张思之起初被指派为江青的辩护人,却遭到江青的婉拒,之后他又被分配至李作鹏的辩护团队。
起初,面对江青的拒绝,张思之心中尚存一丝庆幸。然而,时至今日,他深觉“两案”审判中江青缺乏律师辩护,实乃一大遗憾,堪称“两案”的一大瑕疵。若当时有律师为江青提供辩护,便能更直观地展现我国法制体系的完善程度,同时亦更有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为李作鹏辩护
在与江青会面的当日,我们即刻向陈卓同志进行了汇报。他闻言便应道:“好的,关于江青的事宜,我们就此向‘两案办’进行汇报。”
接着,他补充道:“她并不合适,今日李作鹏提出需聘请律师。李作鹏此人,思维敏捷异常,确实亟需一位如你一般精通法律的律师来应对他,你便去吧。”
我言道:“身为握有枪杆子的人,其思维又怎会如此敏捷迅速?”
陈卓感慨道:“你对他一无所知,这位人物堪称解码高手。伍总长——”伍修权,担任“两案”特别法庭第二审判庭的审判长。此人之性格古怪,行事固执己见,让人难以应付。行军穿越草地之际,伍总长作为李作鹏的上司,对李的为人颇为熟悉,因此万万不可掉以轻心。
随后,我与华东政法学院的苏惠渔一同前往探望李作鹏。李作鹏并未被囚禁于监狱之中,由于患有心脏病,他正在复兴医院接受治疗。当时,复兴医院分为两部分,其中一部分专门为被监禁的重犯提供医疗救治,这部分医院由公安部管辖。虽然居住条件相对较好,但医院门口设有守卫,待遇仍与监狱无异。
遇到李作鹏时,一切进展顺利。我们随即提出担任他的辩护律师,并征询他的意见,是否愿意接受。若他同意,随即签署委托书。手续办理妥当后,我们便询问他对起诉书有何看法。关键问题是“林彪出逃”。
李作鹏素来心怀不满,然而他并非狡词抵赖。他坚定地表示:“若为我的,我李作鹏绝无推诿,我坚信自己的双肩足以承担。若非我所为,绝不容许强加于我。”
李作鹏堪称一条真正的汉子。在随后的审判过程中,邱会作竟在法庭上跪地认罪,而吴法宪则不断装腔作势,声称自己害怕林彪,对其唯命是从,甚至曾溜须拍马。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李作鹏始终未曾说过任何类似的话语。
只是轻轻敲边鼓,未击中鼓心。
在处理李作鹏的案件时,我们为他罗列了两项至关重要的指控。首先,涉及在南方擅自设立党中央的活动;其次,则是策划针对毛主席的“五七一”谋杀计划。应当指出,这两项计划均极为详尽,然而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得知李作鹏对此事全然不知情。更有证据明确显示,他并不知情,而并无任何证据表明他有所了解。
这两项指控在起诉书中均有提及,然而,我们将其去除,且最终判决中亦未再予以提及。法庭判李作鹏十七年有期徒刑。
案件审理尘埃落定,我秉持的工作惯例是,只要条件允许、有必要,便会亲自拜访被告,以便倾听他们对我们的意见。鉴于此案影响重大,我们更应倾耳聆听李作鹏先生的观点。
他嘴角微翘,敏捷地将手从厚重的棉衣袖中抽离,随即轻声说道:“你们的辩护,宛如轻敲小鼓,却仅触及边缘,未能击中要害之处。”
“喂,别只打掩护!能不能说得详细一些?”我追问道。
李作鹏的思维敏捷,他并未直接回应,反而带着一丝随意:“这不怪你们。”
我心中感到极不自在,一时间竟无言以对。当谈话即将结束,我们即将道别之际,他突然说道:“我为你写了一首诗。”
我着急想看,他却说:“二十年后给你!”
我期盼了整整二十年,未曾多一日,未曾少一日。他果然信守诺言,推门而入时,手中已握着那首诗。在这二十年的漫长岁月里,我未曾与他相见,亦未曾寻觅他的踪迹。然而,在品读了他的诗作之后,我亦不禁哑然失笑。
他说,这是当时写的,如果现在写可能不是这个样子。
我说,如果现在写的我可不要了,我要的就是你当时写的。
诗的题目就叫《评律师》:
尊敬公正人,天知无偏心。
官方辩护词,和尚照念经。
遵命防风险,明哲可保身。
边鼓敲两下,有声胜无声。
李作鹏问意见。
我指出:“实则并无大碍,只是有一句话似乎与事实有所出入。您提及我们是为了明哲保身,然而,首先,作为一名律师,我们并无必要采取明哲保身的策略;其次,处理此案完全依照上级的指示进行,我们无需自我保护,安全无忧,即便不明哲,亦能保全自身。”
身旁那位与我同行的小姑娘忽然插言道:“你可能并不真正了解我们的张老师,他从来不会为了明哲保身而置身事外。”
李作鹏猛地一拍我的腿,语气中带着几分赞许:“在我们国家,能明哲保身已属不易,实属难得。”
无人能超越我们。
最终,在十名首要罪犯中,仅有五人聘请了辩护律师。这些律师针对全部的48项指控中的13项进行了辩护,并最终成功撤销了其中的7项。
“我认为,法庭在审理李作鹏案件时,程序上完全合法。”表面上看似是对法院行为的认可,实则暗示我作为律师,有责任确保法院的程序运作符合法定要求。因此,这句话我必须坚持添加,作为一名律师,我们有责任肩负起这样的职责。
在审判进程之中,彭真屡次对律师的辛勤付出给予了高度赞扬,诸如:“理应放手,让律师进行辩护”,“在此议题上,律师的言辞颇显出色”。与当时特别检察厅及特别法院的阵容相较,这支律师团队展现出相当的专业素养,且鲜少遭受来自旁观者的非议。
回首今日,此番经历无疑充满了遗憾,而我们所能发挥的作用,亦显得颇为局限。这标志着新中国律师首次走向世界舞台,我们肩负着沉甸甸的使命。然而,在那个特殊时期,面对如此错综复杂的案件,我们的努力已属竭尽所能。若有人能超越我们,我深信不疑,绝无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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